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宿中民监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04-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与再审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04)宿中民监字第0124号徐州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你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人吴锦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再终字第03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你公司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裁定,维持原审判决。该院以(2004)苏民一监指字第056号指定复查通知书指定我院复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1992年7月1日,你公司与单位职工签定租约约定:你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解放路327号房屋089-1号及089-2号租与吴锦使用,如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自房屋拆除之日起,本租约即行失效,吴锦的住房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1999年9月,因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吴锦所承租的089-2号房屋被拆除。后你公司委派吴锦办理房屋拆除后复建工作的有关手续。1999年12月17日,你公司在吴锦绘制并注有“原住户用”字样的本案讼争房屋的草图上加盖了本公司的公章。2000年6月10日,吴锦与江苏宝应安装公司徐州分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6月27日你公司作出《关于安置吴锦住宅房屋的决定》,将吴锦住房安置在公司大门南侧二楼一间,并要求吴锦将有关建房审批资料于2000年7月3日前移交公司办公室。2000年7月11日你公司给江苏宝应安装公司徐州分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施工。在吴锦支付了全部建房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将该房建好,吴锦遂搬入该房。2001年8月,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给你公司颁发了该诉争房屋所有权证。该所有权证显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你公司,产权类别为全民自管。2003年5月8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徐房权(2003)47号决定,注销了你公司持有的上述房证。后你公司以吴锦强占单位解放路327号房屋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吴锦归还公司房屋。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吴锦将该房屋交还给你公司。吴锦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吴锦提出申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2004)徐民一再终字第03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是正确的。吴锦是你公司的职工,与你公司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讼争房屋该不该安排吴锦住,如何安排,是你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其纠纷属于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你公司与吴锦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民法调整。原两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本案进行处理不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你公司对该案申诉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原再审裁定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