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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4-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张长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8号原告周建华,男,43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长青,男,35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诉被告张长青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华于200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处理费19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