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原告李治安与被告高根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治安,高根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李治安,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内退职工,住西安市北。被告:高根田,男,41岁,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李治安与被告高根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根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治安诉称,其妻王伟与被告发生打架冲突,被被告打伤后到医院诊治,要求住院。因所带钱款不足,无法治疗。2003年10月26日,原告找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妻王伟看病所需的治疗费,遭到被告攻击,原告眼部被打伤,先后花去医疗费2280.41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280.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元、鉴定费200元、公告费300元。被告高根田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5日,原告之妻与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2003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之妻到医院诊治时,因所带钱款不足,无法治疗。2003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给付其妻看病所需的治疗费时,与被告发生冲突打架,原告被打伤眼部。原告报警后,在被告的爱人姚萍陪护下到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458.6元。在此期间,被告的爱人姚萍给付原告医疗费500元。2003年10月31日,原告在伤情不见好转的情况下,到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11月7日出院,花去住院医疗费1821.81元。2004年2月11日,原告伤情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李治安损伤属轻微伤。2004年6月8日,原、被告之间纠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调解,因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处理未果。原告遂于2004年6月20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病历、医疗费结算收据、鉴定书、治安调解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治疗费之事发生纠纷,应通过有关组织,采取合法手段予以解决。被告不应采取不理智行为攻击原告,致原告眼部受伤。对此,被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李治安受伤后,进行了治疗。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的爱人姚萍已给付原告医疗费500元,对此部分费用应从总医疗费中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根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治安医疗费1780.41元。诉讼费60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1元、鉴定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根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