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702常熟市宏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隆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常熟市宏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隆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702号原告常熟市宏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李袁村。法定代表人杨洪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庆荣,江苏苏州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隆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宏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隆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宏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93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