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郑亚妮与长安区杜曲镇小江村12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05号原告郑亚妮与被告长安区杜曲镇小江村12村民小组征地款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