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周俊与张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周俊,张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张坤。原告周俊与被告张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3)长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被告张坤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周俊各种损失23154.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周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坤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永利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小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