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4-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陕西博达实验学校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
执行案件
执行实施
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农村信用合作社
其他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长执字第8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博达实验学校贷款案,(2004)西未证经字第038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博达实验学校现已更名为陕西三资学院,双方间有关法律关系尚待进一步核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西未证经字第038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