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04-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瑛萍与南淑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萍,南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瑛萍,又名李拉拉。被执行人南淑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淑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淑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南淑芹与王崇义(蓝田县邮政局退休工人,住址同南淑芹)系夫妻关系,王崇义的退休金是其夫妻共同收入。该王崇义的退休金足以履行本案义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淑芹之夫王崇义所有的二00五年七月至十一月份每月退休金中的四百零九元五角。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