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4-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将永民与耿广存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蒋永民与被执行人耿广存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长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永民于200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广存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