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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04-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伍信与孙清利、孟宏利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伍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长执字第696号 申请人张伍信与被执行人孙清利、孟宏利借款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伍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清利、孟宏利长期不在家,居住地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