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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04-12-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35苏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龙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龙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535号原告苏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蠡路125号雅典花园30-50。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坚,江苏苏州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龙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金家坝工业开发区幸二段。法定代表人费川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艳,江苏苏州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0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衡通悦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