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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4-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咸艳军、闰安柱与孙军朝、长安兴飞面粉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57号申请人咸艳军、闰安柱与被执行人孙军朝、长安兴飞面粉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3)长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长安兴飞面粉厂不但已付的3800元还付了所料及诉讼费总金的一半,被执行人孙军朝一直在外,下落不明,现同执行人协商,权利人除领走长安兴飞面粉厂已付的一半,合计3018.02元外,对剩余的案款,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