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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4-12-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史邦国与马柱德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邦国,马柱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82号原告史邦国,男。被告马柱德,男。委托代理人马述德。委托代理人张永铎,男,敦煌市沙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邦国与被告马柱德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其诉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邦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3元,其他诉讼费6439元,合计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保全费9240元,合计14391元,由原告史邦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