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4-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通力电工厂与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通力电工厂,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力电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鱼化寨工业园富裕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继性,厂长。委托代理人宋光义,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街16号。法定代表人牟林,董事长。陕西通力电工厂与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我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通力电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陕西通力电工厂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1097851.09元及延期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