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1223号
裁判日期: 2004-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122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巴山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进科,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迅,男,该公司业务主管。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选,职员。申请执行人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新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货款46276.01元及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执行费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