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武侯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4-11-2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壁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刘宏壁;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4)武侯行初字第33号原告刘宏壁,女,汉族,1953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翊,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韦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国、潘桥,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宏壁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宏壁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为由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壁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它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刘宏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赖新民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