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04-1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629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9号原告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洋湾储运路58号22号房。法定代表人朱伟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兴,江苏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车坊镇高垫桥北堍。法定代表人陈建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4年11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7元,由原告苏州市开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