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04-11-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8号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945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知桥,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特路1号。法宝代表人张杏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04年11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4元,由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