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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04-11-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28号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945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知桥,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安特路1号。法宝代表人张杏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特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04年11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4元,由原告豪杰纸业配套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