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4-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利民新型节能建材厂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利民新型节能建材厂,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23号申请人西安市利民新型节能建材厂。诉讼代表人曹光俊,该厂负责人。被申请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海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西安市利民新型节能建村厂与被申请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因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然后对其所有债务案款进行统一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