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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4-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彦荣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荣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王彦荣,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彦荣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汇票(票号为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27日,收款人为王彦荣,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XXXX有限公司,出票行为西安市东新街支行新民街分理处)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彦荣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