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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4-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宜兴市设备安装公司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苏省宜兴市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长执字第86号 原告江苏省宜兴市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经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797500元,本案诉讼费2893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原告于200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现已破产,其资产已进入破产拍卖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长经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