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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04-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翠宝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于200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于200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82万元、利息409900元(截止2004年5月20日)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鹏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