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吴民二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04-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693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与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93号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茹、秦利明,江苏苏州金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磊,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江口恒利不锈钢制品厂业主,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元,由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