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4-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根汉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89号杨根汉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根汉于2004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拍卖,本案将参与执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