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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04-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长安酒厂与陕西恒丰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酒厂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丰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的(2004)新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恒丰贸易公司无经营场所、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