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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0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惠英与被告兰平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兰某某,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00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