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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04-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万海英、杨知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万海英,杨知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531号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10号。代表人柳鹂,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德、焦婧,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海英,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杨知敏,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被告万海英、杨知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万海英已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