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04-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文化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少地租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华,西安布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55号申请人程文华。被申请人西安布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允代表人孙军荣,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程文化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少地租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困难,无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长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