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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4-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艾山木汉与被告阿克塞县联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爱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山木汉,阿克塞县联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爱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53号原告艾山木汉,女。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塞县联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屈生君。被告赵爱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山木汉与被告阿克塞县联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爱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原告艾山木汉的伤情还需继续手术治疗,为使本案得以圆满处理,故需待其手术治疗后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康 秀 琴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