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04-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泉莲与被告西安电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泉莲,西安电镀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袁泉莲,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电镀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被告西安电镀厂,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纱厂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午乙,厂长。原告袁泉莲与被告西安电镀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泉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电镀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泉莲诉称,要求被告补发拖欠的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养老金4180.6元。被告西安电镀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泉莲于1976年6月进入西安电镀厂工作,2001年4月退休,因被告西安电镀厂拖欠西安市统筹办养老金,当年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未进入统筹。2002年9月该厂召集袁泉莲等14名工人,由原告等人替厂里垫付了被告拖欠的养老金后,被告于2002年11月为原告等人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领取统筹养老金。而统筹办为原告补发的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的退休养老金8987.1元,被告偿还了原告垫付的费用后仅支付了1319.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找被告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此事,被告均以厂子效益不好,等有钱后再补发答复原告等人。2004年9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为由下发市劳仲字(2004)第1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4年9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退休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退休后,依法享有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权利,他人不得占用,而被告未能及时全部地支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拖欠的养老金,被告以厂子效益不好以后补发答复原告,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对此事一直进行协调。现原告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电镀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袁泉莲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的退休养老金7667.4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