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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4-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兰州东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分公司与山丹长新副业队石棉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东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分公司,山丹长新副业队石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东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怀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山丹长新副业队石棉矿。负责人史邦国。委托代理人陈敬,男,该矿生产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的(2003)阿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7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7月8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州东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分公司货款34359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山丹长新副业队石棉矿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在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货场内存放有主机石棉33.5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山丹长新副业队石棉矿存放在二十公里工业区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货场内主机石棉33.5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別尔德汉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