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04-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小宁与被告苏治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福某某,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钢,男,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经常吵架打架,2000年3月开始,被告离家出外,毫无婚姻家庭观念和责任感,致使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苏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15日领取结婚证,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原因经常吵闹打架,2000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2004年7��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加之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分割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处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2、财产:个人衣物各归本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韦 东审判员 吉英鸽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