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4-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性禄与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5 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性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长执字第516号 申请人马性禄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5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新立与2004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曲镇贾里村第5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