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0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江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张长江,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江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江于200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长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