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4-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瑞正与田养峰借款纠纷执行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正与被执行人田养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2004)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瑞正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养峰身患脑梗塞,无经济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