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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4-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瑞正与田养峰借款纠纷执行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正与被执行人田养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2004)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瑞正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养峰身患脑梗塞,无经济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