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0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约定协议项下的纠纷和争议可向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选择管辖并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华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