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市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4-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景爱华与李卫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市执字第783号景爱华申请执行李卫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2004)市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爱华于200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卫东于2004年8月29日因病去世,本案需要等待继承人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市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元亮执行员 仲崇亮执行员 卢耀鹏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