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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0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辉与被告翟淑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杨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翟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