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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4-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洋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28号申请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洋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4)西民四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部于200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浮峪口村村委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