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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4-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培与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十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54号申请人唐培与被申请人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十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培于2004年5月8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里村第十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民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