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4-01-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农民。2003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一夜,被告人顾某至嘉善县杨庙镇勤丰村薛家浜96号朱玉珍家,爬围墙上二楼,开门进入沈世荣房间,在衣柜内窃得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总重量约40.625克),总计价值人民币4062.5元。2003年5月下旬某夜,被告人顾某至嘉善县杨庙镇勤丰村薛家浜38号,趁沈其华家中无人之机,爬扶梯上二楼,开门入室,窃得21寸西湖牌彩电1台、金戒指1枚(重约3.75克),总计价值人民币520元。2003年11月17日傍晚,被告人顾某携开刀等作案工具又至朱玉珍家,爬围墙上二楼,开门进入朱玉珍房间,撬开衣橱,窃得金戒指3枚、金项链1条、金手链1副、金耳环1副以及银元、银器等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6948元。次日上午,顾将全部金器销赃给王丽明,得款人民币5375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3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0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