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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4-01-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城关石棉矿拖欠其设备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城关石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才,经理。被申请人山丹城关石棉矿(阿克塞县多坝沟企业公司三号山矿点)。矿山经营业主王相,矿长。本院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2003)阿民保字第0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王玉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王玉俊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丹城关石棉矿在阿克塞红柳沟矿区七号山矿点的设备柳工40型装载机壹台的查封。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