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4-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效丽与被告李德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劳司生产服务段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