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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04-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18-1号被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本院在执行邹某某申请执行齐某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齐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欠款21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4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志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