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4-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彬斌与被告马金琳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彬斌,马金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宋彬斌,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金琳,女,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彬斌与被告马金琳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彬斌于200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彬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