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04-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301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