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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04-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301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