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04-09-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月萍与被告西安汽缸床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萍,西安汽缸床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曹月萍,女,192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汽缸床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锐,男,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汽缸床厂,住所地西安市纱厂东街南窑地12号。法定代表人:蔡涤新,厂长。委托代理人:赵西安,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崔梦林,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月萍与被告西安汽缸床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月萍于200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汽缸床厂负担。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