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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04-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钱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钱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10号。代表人柳鹂,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伟,男,1978年1月23日,住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被告钱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建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