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3-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张蕊、西安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张蕊,陕西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蕊,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风城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武钢。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张蕊、西安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2002)西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184728.88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长安二〇〇三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