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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国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国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国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高剑,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国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49447元及执行费、利息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